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6 09:36:58 浏览量:1
案例: 某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子公司 A 公司(该公司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 25% ),投资 5,000 万元在市区兴建一座办公大楼,在外部主体工程已经完工,进入内部装修的时候,企业的资金出现问题,如果要将工程全部完工,还需要再追加投资额 1,500 万元,由于资金未能到位,工程被迫停工。
2008 年初, A 公司根据母公司的决定,对建设过半的商业大厦进行处理。经评估,该“在建工程”价值为 2,800 万元,而截至到 2007 年末,该项工程账面实际已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为 3,000 万元。
C 公司为一家投资公司,由于看重该楼所处的地段,愿以 3,500 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大厦。
B 公司为一家知名跨国企业,也看中了这个大楼,愿意与 A 公司合作,还清贷款,完成后续工程,共同将大厦建成一座大型娱乐城。 A 公司以“在建工程”进行出资,大厦作价 3,500 万元, A 、 B 公司占娱乐城的股权比例为 55 ∶ 45 。
由于 A 公司的投资款中有 2,800 万元是工商银行的贷款,现无力还款,工商银行要求 A 公司用“在建工程”抵债,作价 3,000 万元。
咨询公司的建议: A 公司将“在建工程”作为认缴注册资本的出资资产,注册成立 D 公司,再将 D 公司整体出售给 C 公司。
A 公司对商业大厦进行处理,根据上述情况,有四个方案可供选择,结合税务成本考虑,究竟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处理可以利益最大化呢?,现分析如下:
方案一:将“未完工程”以 3,500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 C 公司
A 公司应缴纳的税款为:
( 1 )营业税 175 万元( 3,500 × 5% );
( 2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7.5 万元 [175 ×( 3%+7% ) ] ;
( 3 )土地增值税 92.25 万元(收入为 3,500 万元,成本扣除总额为 3,192.5 万元( 3,000+175+17.5 ),土地增值额 307.5 万元 , 适用税率 30% );
( 4 )印花税 1.75 万元 [3,500 × 0.05% (产权转移适用 0.05% 税率) ] ;
( 5 )企业所得税 53.38 万元 [ ( 3,500 - 3,000 - 175 - 17.5 - 92.25 - 1.75 )× 25%] 。
根据方案一, A 公司合计需缴纳各项税金为 339.88 万元, A 公司取得转让净收益为 160.12 万元( 3,500 - 3,000 - 339.88 )。
方案二:以 " 在建工程 " 作为投资
A 公司将“在建工程”按市场价格 3,500 万元折合成 55% 的股权,与 B 公司共同投资开办娱乐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2 〕 191 号)文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 财税 [1995]48 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21 号)规定,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其他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 ( 房地产 ) 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所以 A 公司在以“在建工程”作价出资与 B 公司合作组建娱乐城,不用缴纳产权变更环节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28 号)的规定,企业资产转让所有权发生转移,处置资产应视同销售交纳所得税。
A 公司应缴纳的税款为:
( 1 )印花税 1.75 万元 [3,500 × 0.05% (产权转移适用 0.05% 税率) ] ;
( 2 )企业所得税为 124.56 万元 [ ( 3,500 - 3,000 - 1.75 )× 25%] 。
根据方案二, A 公司需缴纳税金 126.31 万元, A 公司取得转让净收益 373.69 万元( 3,500 - 3,000 - 126.31 )。
方案三:以“在建工程”作价抵偿工商银行贷款
A 公司以公允价格 3,000 万元作价转让给工商银行,用于抵偿工商银行债务。
A 公司应缴纳税收为:
( 1 )营业税为 150 万元( 3,000 × 5% );
( 2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15 万元 [150 ×( 3%+7% ) ] ;
( 3 )土地增值税 0 元(由于 A 公司土地开发成本为 3,000 万元,而转让价格也为 3,000 万元,没有产生土地增值,不存在缴纳土地增值税问题);
( 4 )印花税 1.5 万元 [3,000 × 0.05% (产权转移适用 0.05% 税率) ] ;
( 5 )企业所得税 0 元(因转让净收益为- 166.5 万元( 3,000 - 3,000 - 150 - 15 - 1.50 ),所以不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方案三, A 公司需缴纳各项税金合计 166.5 万元,实际亏损 166.5 万元。
方案四:以“在建工程”注册新公司,再整体出售
A 公司将“在建工程”作为认缴注册资本的出资资产,注册成立 D 公司,再将 D 公司整体出售给 C 公司。
A 公司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缴纳营业税。
同时按照财税 [1995]48 号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A 公司也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与方案二一样,根据国税发 [2000]118 号文规定, A 公司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A 公司应缴纳的税款为:
( 1 )印花税 1.75 万元 [3,500 × 0.05% (产权转移适用 0.05% 税率) ] ;
( 2 )企业所得税为 124.56 万元 [ ( 3,500 - 3,000 - 1.75 )× 25%] 。
A 公司取得转让净收益 373.69 万元。
以上四个筹划方案的税金和收益情况对比分析列表如下:
单位:万元
方案
转让价值
帐面价值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土地增殖税
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净收益
a
b
c=a*5%
d=c*7%
e=c*3%
f
g
h=(a-b-c-d-e-f-g)*25%
i=a-b-c-d-e-f-g-h
方案一:卖给C公司
3,500
3,000
175
12.25
5.25
92.25
1.75
53.38
160.12
方案二:作为投资
3,500
3,000
-
-
-
-
1.75
124.56
373.69
方案三:抵银行贷款
3,000
3,000
150
10.5
4.5
-
1.5
-
-166.5
方案四:注册新公司整体出售
3,500
3,000
-
-
-
-
1.75
124.56
373.69
比较以上四种方案,方式不同其税负也不同,进而造成净收益差异较大, A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选择最适合自身利益的方案:
方案一:虽然净收益不及方案二和方案四,但企业资金回笼快,出售收回的资金可以立刻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减少企业利息支出,还款后还有 360.12 万( 3,500-2,800-339.88 )的净现金流入 , 如果急需资金周转 , 可以考虑 ;
方案二:(不考虑投资收益和风险),虽然净收益最高,根据 A 、 B 公司 55 ∶ 45 的股权比例计算, B 公司应出资 2,863.64 万元 (45/55*3,500) ,该款刚好可以偿还银行贷款。但是,方案中涉及 125 万元税金和 1,500 万元后续装修, A 公司还需追加投资,由于 A 公司资金严重不足,显然该方案不可取;
方案三:因为净收益为零,而且企业偿还银行贷款后,几乎没有现金流入,我们完全可以考虑放弃;
方案四:虽然实施涉及的手续繁琐,时间长,但该方案不仅净收益最高,出售收回的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后,还能为 A 公司带来 575 万元( 3500-2800-125 )的净现金流入,该方案为最优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