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6 09:36:02 浏览量:1
每次奥运会过后,都会有某企业向奥运冠军捐赠房产,像2004年杨景辉等7位广东籍奥运冠军,2012年奥运冠军孙杨、叶诗文等。每逢此时,税务机关都会提醒:捐赠与受赠,双方都得纳税。
捐赠表达爱国之情还得纳税?是的。我们在提供咨询服务过程当中发现,不少企业就是因为没有做好税务安排,不讲究捐赠方式,相关捐赠支出在年底汇算清缴时被做纳税调增。
其实,捐赠亦有道——有偿远比无偿好。即无偿捐赠和有偿服务报酬,税务处理有较大差异,下面介绍几种常见做法:
(一)给人捐赠,不如给他报酬
公司直接给奥运冠军捐赠别墅,需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各项税费,冠军们受赠房产还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粗略估算,捐赠市价100万、成本60万的房产,额外的税费不低于35万元。
如果公司直接聘请这些奥运冠军为企业做宣传,报酬就是一人一座别墅,轰动的效果不比搞“捐赠”差,该方式下,作为报酬的别墅也视同销售,但同样,这笔报酬费也可作为企业的广告宣传费支出,在税前按不超过收入总额的15%扣除,超额部分可无限期在以后年度扣除。
相比之下,可以节税约28万元!
(二)广告VS赞助,区别很大
观看体育比赛栏目,我们会留意到赛场周围赞助商的广告,我们习惯称企业为赞助商。但需注意,企业花该笔款项,并不是非公益性捐赠(赞助),而是为了提高其产品服务的知名度(广告),费用实质是广告、业务宣传支出。
如作为赞助支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赞助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如作为广告、业务宣传支出,在税前按不超过收入总额的15%扣除,超额的部分可无限期在以后年度扣除。以100万元广告支出计算,25%的税率,广告支出比赞助支出,节税25万元!
(三)直接捐赠或通过机构捐赠,有讲究
我们在服务过程中发现,不少民营企业老板,都是不经财务,直接对外捐赠,甚至有些财务在出账时,都不知道老板的钱往哪花,胡乱先挂个“其他应付款”借方了事。殊不知, 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是通过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者是其他具备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的团体,并且按规定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相关支出才能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直接捐赠1000万,损失税收250万!
除上述情况外,还有诸如买一赠一、买A送B等促销方式,是有偿赠送,还是无偿赠送,税务处理的差异很大。有偿远比无偿好,授之于鱼不如授之于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