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6 10:02:25 浏览量:1
问:商业企业因顾客退换货形成的损失是否视为存货正常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微信扫扫关注我,惊喜有很多!
普金网,是向企业提供金融、财务、税务全方位产品及优质服务的互联网交易平台,是深受广大中小微型企业欢迎的金财税五星管家!
四大服务 : 金融服务、中介服务、培训服务、体检服务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隐私保护 | 人才招聘 | 服务商进驻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5-2017 普金网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603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