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金 > 财税新闻 > 财务费用所得税前列支的凭据问题

财务费用所得税前列支的凭据问题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4 09:22:15   浏览量:1

问:中山市中医院为我单位的重要客商,但回款周期比较长。为改善我司现金流,鼓励中医院提早回款,拟与医院签订现金折扣协议书,由6个月回款周期缩短为2个月,根据协议,我司需提供现金折扣给中医院。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通知,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可做财务费用,在所得税税前列支。我单位拟在支付中医院现金折扣的时候,附现金折扣协议、发票明细、中医院财务收据、现金折扣确认函及收到中医院货款的银行汇款单等附件列支财务费用,且收货款及支付财务费用全部以银行汇款方式。请问,以上附件足以支撑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所得税前列支的凭据吗?是否需补充其他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您企业给予购货方的现金折扣可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税前扣除。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您企业销售货物发生的现金折扣可以在税前扣除。

微信扫扫关注我,惊喜有很多!

普金网

普金网,是向企业提供金融、财务、税务全方位产品及优质服务的互联网交易平台,是深受广大中小微型企业欢迎的金财税五星管家!

四大服务 : 金融服务、中介服务、培训服务、体检服务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