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4 09:31:42 浏览量:1
问:我公司有一批样品,会计上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并计提了相关的销项税,在汇算清缴的时候,分别按相应的销售价格及成本价计入视同销售收入及视同销售成本列,但现在税局要求我们要把销售费用扣出来,他们认为企业两次扣除了该费用。能提供汇算清缴时是否应该把再费用再调减出来的相关文件?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又根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因此,说法上可作视同销售,分别计算收入和成本,但不能再作费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