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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费用也能在税前扣除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6 09:36:05   浏览量:1

刘女士拥有两处住房,为了将其中一处出租,她找人把房子装修了一遍,花了将近24000元,2012年1月开始,她将装修过的房子出租给别人,每月收取租金3000元,为此她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406.4元。后来经一做税务咨询的朋友指点,她把装修费平均每月在税前摊掉800元,这样每月就少缴税款160元。

点评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收益,按税法规定要缴纳高达20%的个人所得税,一般人只知道可以在税前扣除法定费用800元,其实除法定费用外,纳税人还可以扣除出租房子所发生的相关行政税费和修缮费。

根据《关于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有关税费和法定费用先后顺序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4号)规定,纳税人可按一下顺序扣除有关税费:

1、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月1次扣除以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可下次扣除)

3、税法规定的法定费用(收入低于4000每次800,高于4000的扣除20%)

所以刘女士装修房子所用的24000元最少可以在30个月内税前扣除,节省税金24000×20%=4800元!

但刘女士应该注意的是,她必须拿到装修房子的发票,否则税局不认可。

个人出租房屋,涉及的纳税义务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除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目前各地一般实行综合征收,并根据房屋的使用用途(分为住宅和非住宅)适用不同的征收率。

根据穗地税发[2008]184号文规定,广州市的综合征收率为:个人出租住宅,租金收入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20000元以下的,适用6.7%的综合征收率。另外,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因此,刘女士每月收取3000元的租金收入,应纳税201元(=30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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