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6 09:49:13 浏览量:1
问:我司为一家新设立(刚设立约一个月)的中外合资企业,现因业务发展需要,外方股东(香港某企业)拟将其股份转让至另一外方股东(香港另一企业),转让价格等于对应其在我司的注册资本,请问根据目前生效的关于非居民企业,以及股权交易行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该次转让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七、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如符合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条件,可以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特殊税务处理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