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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投资企业使用商标的税务安排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6 09:35:55   浏览量:1

个人股东拥有的商标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提供给企业使用:

一是采用增资方式。

个人股东如果将商标权投资于企业,由企业拥有商标的所有权。商标所有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其账面成本一般比较低,摊销金额比较小,由于企业的存在具有不确定性,企业一旦破产注销,商标权被迫转让,个人股东从税后利润取得的分红,也要面临很高的税负。

例如,商标使用权的转让价值为100万元,转让商标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取得的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扣除企业所得税后,增加股东权益75万元(100*(1-25%)),如果将75万元分配给股东,股东所取得的红利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即75万*25%=15万,个人股东承担的总税额=25万+15万=40万,税负高达40%(40万/100万)。

二是租赁方式。

个人股东如果将商标使用权租赁给企业使用,收取商标使用费,营改增后,按“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人股东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不需要缴纳附加税费。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规定: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 元。

个人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给公司,公司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另外,个人资产的转让也较为灵活,转让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0%。与企业拥有所用权相比,个人股东拥有商标所有权承担的税负会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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