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6 09:35:38 浏览量:1
目前,企业进行境外借款的活动已经日趋平常。那么,企业支付银行境外分行的利息应该如何扣缴企业所得税呢?
支付银行境外分行利息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 支付我国银行境外分行利息
境内企业支付我国银行境外分行利息,应按照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号)第二条规定,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应适用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按照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ü 视同中国的居民,仍然需要由借款方代扣代缴所得税
国税函[2008]955号文第二条明确指出,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同时,参考财政部《向境外支付利息预提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的相关解释,海外分行虽是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在当地不具有居民身份,但也是依照分行所在国法律成立的企业,受所在国法律的保护,其向国内企业提供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作为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收入处理,因此,即使境外分行视同中国居民,境内企业向其支付利息收入仍然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ü 按照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境内企业向我国银行(税收居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性质上属于预提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10]266号文第二条规定,不能按照税收协定处理,应按照国内法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处理,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预提所得税”的规定,按10%计算企业所得税。
如果直接按照25%计算企业所得税,则变为以“收入”而非“所得”征税,不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精神。
2) 支付外国银行第三国分行利息
境内企业支付外国银行第三国分行利息,应按照中国与外国银行(即总机构)所在国税收协定优惠待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号)第一条规定,外国银行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境内企业向外国银行第三国分行支付利息,应适用我国与总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优惠待遇,即按照我国与总机构所在国的利息优惠税率扣缴企业所得税。
例如:境内A公司向澳大利亚某银行香港分行借款,A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应按照我国与澳大利亚税收协定的利息优惠税率(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不适用我国与香港税收协定的利息优惠税率(7%)。
需要注意的是,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备案资料。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