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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借款形成的损失能不能税前扣除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6 10:32:52   浏览量:1

问:员工向公司借备用金,离职未归还借款形成的损失能不能税前扣除,如果能需如何办理和准备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如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企业债权投资(含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损失,应提供: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专项申报适用);

2.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3.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复印件);

4.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复印件);

5.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复印件);

6.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复印件);

7.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复印件);

8.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9.《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10.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11.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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