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5 09:21:31 浏览量:1
问:作为利息的代收代付方或受托人,信托公司开具加盖财务章的收据及结息单(非正式收款收据),以资证明交易对手方按期履约。非信托公司应税收入,信托公司不予以开具发票。由此,交易对手方(非金融企业)可向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凭信托公司(金融企业)出具的结息单,双方签订的融资主合同,对该次融资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
因此,企业应取得与成本、费用有关的合法、有效的凭证才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