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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赠品促销如何避免视同销售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6 09:37:36   浏览量:1

企业生产的产品一般需要经过多重经销商,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为了促销,部分厂家直接对终端客户(消费者)赠送外购的物品。在税务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赠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为了避免赠品视同销售纳税,常见处理方法如下。

一、赠品通过经销商赠送给消费者

1 、制作赠品包装捆绑销售

厂家可以制作赠品包装,将产品和赠品作为一件产品进行包装、规定型号、定价, 即将产品和赠品作为一个整体捆绑销售,不分别体现产品和赠品的销售额,一起接转成本。

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无偿赠送的争议,不需要视同销售纳税。

2 、实物折扣

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承认实物折扣,比如大连、广州等地的税务机关。

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 2005 〕 304 号)规定,纳税人与购买方约定购买指定货物或达到约定的购买金额、数量后赠送货物等与直接销售货物行为相关的赠送行为,是纳税人促销经营手段,是销售折扣的一种形式,纳税人可按取得的进货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按最终实现的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附带赠送货物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但前提条件是要在销售单据(发票)上填列销售和折扣货物的名称、数量、金额。

3 、产品和赠品都作为折扣销售开具发票

按产品和赠品的价格开具发票,并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

例如:买 1000 元的冰箱送 100 元的电饭锅,发票上开冰箱 1000 元,折扣额 90 元;电饭锅 100 元,折扣额 10 元。经销商实际支付的还是 1000 元。

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 [1993]154 号)规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另外,如商家不愿意在发票上体现折扣额,发票也可以这样开:冰箱 910 元;电饭锅 90 元。实际支付 1000 元。

上述三种方法在税务上可以避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实际操作中,由于以下原因,后两种方案往往难以实施:

1) 厂家担心赠品被经销商改变用途,比如卖了,或者用于其他产品的促销,不能到达指定类型的消费者手中,达不到促销的目的。

2) 经销商不愿意发票上有赠品,或者不原意发票上产品价格偏低。

二、促销活动外包

在上述方案都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将促销活动外包,是解决赠品视同销售问题的良好选择。具体操作方法:

1、将终端促销活动外包给专业的市场营销推广公司,由市场营销推广公司外购赠品、提供人员,厂家派人员监督其派发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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