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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说“不”时,如何与税务机关讲“耶稣?”!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6 09:35:34   浏览量:1

当税务机关说“不”时,企业怎么办?

争议一:企业增资扩股需要纳税?

税务筹划方案中,企业通过增加注册资本引入新股东,但对于原股东,股权被稀释。

部分税局:新股东进入,自然人股东股权比例减少,原未分配利润应当视为分配,或者是视作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公司实际没有分配利润,按照税法的规定,股息红利在作出股东会决议时才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不存在视同分配问题;增资不等同于股权转让,股东也无需按股权转让纳税。

建议:

为避免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建议在新股东加入时,对之前的未分配利润进行约定:如果新股东增资有溢价,增资前的未分配利润新旧股东一起享有;如果新股东增资没有溢价,增资前的未分配利润,新股东不享有。

日后分配利润时,另外设计方案。

争议二: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需要纳税?

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部分税局:不征税政策针对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因此,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自然人股东需要纳税。

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属于同一性质,产生的原因也一致,都是股东投入的资本形成,用此类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东是在用自己的钱增资,实际没有所得,没有所得,本身就不用征收个人所得税。

理道建议:

企业有理、税局有据。争议一是税局要取得征税依据,争议二是企业要举证,此处企业被要求征税风险较高,建议优化方案,如拟挂牌新三板企业,股改时可以考虑先将资本溢价转资本公积,股改后再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争议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制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拟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而监管政策明确: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并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相关转让或变更手续。

部分税局:财税〔2015〕5号文明确规定改制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改建前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企业只是更名、变更性质,不涉及有偿转让,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理道建议:

财税〔2015〕5号文出台后,尚未有相关操作案例或后补文件明确类似问题。建议企业凭《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要求的转让、有偿、增值等征税条件与税局沟通,争取按不征税处理;税局不做让步的,企业需要考虑更改方案,延迟改建时间,待土地已开发,土地增值税已缴纳之后再改建。


企业经常面需要与税务机关沟通专业问题,面对税务机关的“不”要敢于亮出自己专业分析的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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