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6 09:35:27 浏览量:1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出台后,关于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处理发生了较大的变动。本文就新政策背景下,企业如何进行相关的税务及会计处理作简要的分析。
一、 接收劳务派遣工的税务处理
ü 企业所得税
企业接受劳务派遣人员,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保费用以及支付给劳务公司的管理费,均属于劳务费用的一部分,可以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实际操作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 劳务人员福利处理技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劳务派遣工资,可以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中,作为计算福利费扣除依据的基数。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不管其是否包含派遣员工的工资,都应该计入劳务费,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总额。因此,企业应当优先考虑直接支付派遣员工工资,以增加福利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企业发放给派遣员工的福利由企业自行决定,但是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不能在税前扣除。
同时,与工资薪金固定发放的福利费支出,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而未固定发放的工资需要计算税前扣除限额。因此,企业应当建立相关制度,确定每月固定发放的福利、补贴,则此部分福利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2. 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需计算从业人数
根据财税 [2015]34 号文,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的从业人数,是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即判定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时,派遣劳务人数需计算在内。
ü 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发放方式不同,个人所得税处理也不同。江西省(赣地税发 [2006]170 )有具体的规定,可以参考:
1) 派遣单位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没有扣缴义务;
2) 用工单位发放工资的,由用工单位在每月支付所得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
3) 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分别发放的,按员工两处取得工资薪金处理,用工单位需要就差额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员工自行申报。
ü 劳务费如何取得发票
劳务公司取得的劳务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企业接收劳务派遣工,支付服务费时应取得地税监制的服务发票。企业索取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发票开具时应注明管理费、代发工资、代办社保等事项。
二、 接收劳务派遣工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与劳务中介机构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也视为企业的职工,适用本准则。因此,劳务派遣工属于企业的职工,应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劳务派遣工发生的费用主要分两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和福利,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费用,核算时也区分劳务派遣管理费、工资等核算,管理费直接入成本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工资、福利等,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