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6 09:34:08 浏览量:1
在企业开拓异地业务的过程中,在异地设立仓库是一项常见事项。设立异地仓库看起来是一件小事,但实际结果确认很多企业头痛,因为异地仓库涉及到工商、税务管理多方面问题:
1)当地工商部门要求注册为分公司;
2)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在当地缴纳流转税、预缴企业所得税;
3)总分支机构移送货物视同销售,产品未真正对外销售,先缴纳17%的增值税,企业资金紧张;
……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事先规划就会少了烦恼,但是,很多老板一是不懂,一是雄心壮志,相信“没有过不了的火焰山”,根据业务需要忙于快速扩张,忙于在地图上插满红旗,四处占领山头,由此带来经营上的风险。
要在异地设立仓库,企业如何避免上述问题?
一、新设异地仓库的风险防范
企业异地设立仓库出现种种问题的根源在于仓库在当地是否开展经营活动,在没有经营活动的情况下:
1)依照工商企字[2001]第368号文,异地仓库无需在当地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广西(南工商发[2008]102号)、武汉(鄂工商文[2008]124号)等地还对此特别强调;
2)依照国税发[1998]137号文,货物移送至异地仓库(非分公司),无需视同销售,仓库也无需在当地缴纳流转税;
3)依照国税发[2008]28号文,无需在当地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新设异地分支机构的风险防范措施是:
异地设立的仓库仅承担仓储、发货功能,不与客户签订合同、不开具发票、不向客户收取款项,上述经营行为均由公司总部负责。
二、已设仓库税务筹划
如异地仓库早已被注册为分公司,在当地缴纳流转税、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公司将货物移送至分公司(原异地仓库)时,货物尚未销售,还得视同销售向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缴纳17%的增值税,大大占用了公司的资金,影响公司现金流;如撤销分公司,改为异地仓库, 分公司当地税务机关又会找上门,如何是好?
总公司可以在分公司当地再新设一个异地仓库,该仓库按第一点的建议规范操作,不开展经营行为,或者将原来由分公司租赁的仓库,改由总公司租赁。
布局完毕后,总公司先将货物发送至异地仓库(只是移送至仓库,非异地分支机构),分公司需要时再从总公司仓库领取。该做法的用意在于:
1)总公司移送货物至异地分支机构时无需视同销售处理,可以有效解决提前纳税资金占用问题;
2)分公司从仓库领取货物时,视同总分支机构货物移送,需视同销售纳税,分公司逐步获取进项税额,可以在分公司当地缴纳税款,有效避免分公司当地税源下降问题。
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