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6 09:33:51 浏览量:1
问:总公司在厦门,在福州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何开票,要缴交哪些税种,如何缴税?设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和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税务事项处理有什么差别?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因此,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跨地区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