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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员提供劳务按劳务报酬方式或雇佣方式的税务成本比较分析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6 09:35:41   浏览量:1

目前境内企业聘请境外人员到境内提供劳务情况较为普遍。境外人员一般向境内企业提供设计、咨询等现代服务,企业支付给境外人员的报酬较高,相对税务成本也较高。本文将对境外人员向境内企业(假设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按劳务报酬方式或雇佣方式的税务成本进行比较分析。

一般情况下,企业与境外人员约定的报酬是个人所得税税后收入,由企业负担税费,因此,企业应综合考虑个人与企业的税收负担,选择总体税负较低的方案。

以下是两种方式的具体数据分析:

附件:境外人员提供劳务按劳务报酬方式或雇佣方式的税务成本比较分析


方式一:签订服务合同——劳务报酬方式

境外人员到境内提供劳务,超过增值税起征点20000元,企业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及其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以境外人员每次(月)收入扣减已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同时应注意以下两个条件:

1)如果该境外人员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收协定判断:

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一般规定,外籍个人来我国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如果没有固定基地并且有关历年中在我国停留不超过183天的,无需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符合这两个条件,需要交纳。

2)如果该境外人员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签税收协定,其来源于我国的收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需要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A公司与境外人员签订服务合同,并且该境外人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A公司约定支付给境外人员的税后收入为50000元,按劳务报酬的计税方式,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减除 20% 的费用,即应纳税所得额为50,588.24元,A公司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235.29元。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企业支付给境外人员的设计费、咨询费等,应按6%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同时扣缴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承上例,还原为税前收入67,515.52元(含增值税),即需扣缴的增值税为3,821.63 元,附加税费为458.6元,A公司总共需要扣缴税费17,515.52元,其中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总体税负为13,693.89元。

方式二:签订劳动合同——雇佣方式

境外人员与境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只需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假设A公司与境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约定支付给境外人员的税后收入为50000元,境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基数为4800元,假设不考虑境内企业为外籍人员购买社会保险费用,还原为税前收入65,869.23 元,A公司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869.23元。

因此,境外人员税后收入为50000元时,企业选择劳务报酬方式更有利,总体税负低于雇佣方式2175.34元。

总结:经计算,境外人员税后收入为32373.2元时,劳务报酬方式和雇佣方式的总体税负一样,当实际收入超过32373.2元时,选择劳务派遣方式有利,当实际收入少于32373.2元时,选择雇佣方式有利。

应注意的是,雇佣方式下,未考虑年终奖因素,若考虑年终奖,雇佣方式税负可以进一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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