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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何种方式增加公司营运资金能减轻税负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6 09:36:43   浏览量:1

随着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展,必然需要寻求更多的营运资金,股东出资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向商业银行借款是常见的两种增加营运资金方式,选择哪种方式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也是企业必须要考虑的问题。现结合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以下分析。

案例:

甲公司注册资本为 300 万元,公司成立时约定将税后利润的 70% 分配给股东。因市场较为活跃和公司经营管理较好,近三年公司利润平稳增长,预计未来三年公司年平均利润将达 200 万元,但此时公司营运资金也较为紧张,公司股东决定增加 150 万元营运资金,现有如下两个方案: 1. 由全体个人股东共同出资 150 万元增加注册资本; 2. 可向商业银行贷款 150 万元,期限为三年,贷款年利率为 8% 。

分析:

在第 1 种方案中,甲公司增加 150 万营运资金不需要增加资金成本,公司每年所缴税金如下:

应缴企业所得税 =200 万× 25%=50 万元

税后利润 =200 万- 50 万 =150 万元

按照约定将 70% 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股东后,个人股东按“股息、利息、红利”项目应缴个人所得税 =150 万× 70% × 20%=21 万元

个人股东取得的实际分红 =150 万× 70% - 21 万 =84 万元

公司和个人股东所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和 =50 万+ 21 万 =71 万元

若实行第 2 种方案,甲公司所增加 150 万营运资金每年都要支出 8% 的资金成本。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甲公司实行第 2 种方案每年应缴税金如下:

每年利息支出 =150 万× 8%=12 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 = ( 200 万- 12 万)× 25%=47 万元

税后利润 =200 万- 12 万- 47 万 =141 万元

将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股东后,个人股东应缴个人所得税 =141 万× 70% × 20%=19.74 万元

个人股东取得的实际分红 =141 万× 70% - 19.74 万 =78.96 万元

公司和个人股东所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和 =47 万+ 19.74 万 =66.74 万元

相对于第 1 种方案,甲公司个人股东少取得的分红 5.04 万元( 84 万- 78.96 万),但也少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4.26 万元( 71 万- 66.74 万)。

综上所述,甲公司应该选择向商业银行借款来增加营运资金,在该种方式下,公司个人股东获得的分红相对减少,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和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却同时降低了,且个人股东可以将个人资金投资到别处获取收益,这对公司和个人股东是双赢局面,综合效益获得提高。

需注意的是,如果企业不是向银行借款,而是向关联方借款,根据财税 [2008]121 号文规定,企业(非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券性投资,不超过 2 : 1 部分才可以税前列支。


相关链接:

《 员工向公司借支款项需防范税务风险 》

《 个人股东向公司借款请注意税务风险 》

《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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