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7 10:39:28 浏览量:1
问:在珠海流产假的工资是由社保局发放的。员工会从社保局收到按珠海社平计算的生育津贴。 请问员工在收到津贴时,单位是否要为其代扣个人所得税。 对于工资收入高于社平工资的,单位还会补发差额,请问补发的差额是否要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第一条的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只要津贴是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