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7 10:15:55 浏览量:1
问:个体营业执照,最初定额为28000元,今年再没有通知我本人的情况下,擅自调高定额为30500,3万以下是不收税的这个大家都知道,现在要我交国地税?那请问现在定额为30500,国地税都该交多少?
答:根据《关于对定期定额征税个体工商户申报缴税事宜的通告》(穗国税发〔2009〕14号)的规定,定额执行期已到期或核定营业额发生调整的定期定额户应按国税机关新下达的《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申报缴税。另外,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因此,广州市定期定额户应依照上述规定按税务机关向其发送的《核定定额通知书》确定定额缴纳税款,如对该定额存有争议的,可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