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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资产如何开票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7 09:55:05   浏览量:1

问:作为外商投资的来料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现要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于09年以前购买,其中部分进口设备的进项税已抵扣),请问:一、应按多少税率?有没有优惠?二、是要开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此外,若符合上述规定,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不符合的,则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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