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7 10:23:52 浏览量:1
问:我集团(B)全资子公司(C)有部份房地产开发业务(主营非房地产),在建工程阶段,未完工。现因为上市需要,须将房地产开发的这部份业务剥离,把在建工程转移我集团(B)的上级母公司(A)。(A全资控股B,B全资控股C),请问这种同一投资主体资产的划转需要不需要交契税、印花税?
答:
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财税〔2015〕37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印花税:涉及到产权过户登记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