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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海关纳税的定义是什么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3-07 14:33:31   浏览量:99

海关纳税是海关在接受申报和查验货物完毕后,依据海关税则,向进出口商或其代理人签发税款缴纳证,进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应在海关签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节假日除外)起的7天内 ,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

逾期不缴纳的,由海关自第八日起至缴清款日止,按日征收税款总额的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对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海关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者将货物变卖抵缴,必要时,可以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存款内扣款。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先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30天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确属错缴或多缴的,可按规定办理退税。在进出口货物放行后,如果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也可按规定向纳税义务人补征。

关税的征收的主体是国家,《海关法》明确将征收减税的权力授予海关,由海关代表国家行使征收关税的职能。因此,未经法律授权,其他任何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行使征收减税的权力。海关征税的依据是货物的“完税价格”。通常情况下,进口货物的CIF价、出口货物的FOB价即可作为海关征税的依据价格。但对CIF价或FOB价明显低于同期货物进口价格,或买卖双方存在特殊经济关系影响了进口成交价格,或根据海关掌握的市场情况,海关有权规定“完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率 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 消费税=(关税+增值税+完税价格)×消费税率。

那么个体工商户纳税认定的条件如下:

(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1)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未达到前项规定的定量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定量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定量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新开业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注册资金在4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注册资金在6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待实际生产经营满一年后,视实际情况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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