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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餐费相关的节税安排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6 09:36:26   浏览量:1


有些新开发的工业区远离城市,员工吃饭不方便,或者员工到外出差公司给予的餐饮补贴,这些都与员工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福利的重要举措。

常见的与企业饭堂相关的福利有以下方式:

1)  企业建立饭堂,免费为员工提供伙食;

2)  企业建立饭堂,费用部分向员工收取,部分由公司补贴;

3)  企业每月以现金方式发给员工固定餐费补贴,员工到饭堂就餐需要支付一定费用;

4)  企业每月以现金方式发给员工固定餐费补贴,员工自行解决就餐问题;

5)  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合同,为员工统一送餐,定期由企业与餐饮企业结算为员工报销工作餐;

6)  员工每月凭发票限额内报销餐费;

7)  企业为加班的员工提供餐费补助,或者凭发票报销;

8)  企业向外出不能回公司就餐的员工发放误餐补贴;

9)  员工出差,凭发票报销餐费;

10) 员工出差,按出差天数给予伙食补助。

采用不同的饮食福利政策,对所得税的影响都不同。

1. 企业建立饭堂,免费为员工提供伙食

企业建立饭堂,无论是自营还是外包,对个人所得税的处理都相同,免费给员工提供伙食,企业应将饭堂的相关费用计入福利费中核算,目前对于员工集体福利费没有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2. 企业建立饭堂,费用部分向员工收取,部分由公司补贴

企业集体饭堂对员工提供伙食,从员工工资中扣回伙食费,即员工自己承担的伙食费,应从个人所得税税后工资中支付,这部分的费用相当于员工用于私人消费的费用,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可从应税工资中扣除的项目,员工税负并没有降低。

3. 企业每月以现金方式发给员工固定餐费补贴,员工到饭堂就餐需要支付一定费用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伙食补贴,应计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企业发放员工伙食补贴计入福利费中核算,按工资总额的14%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原来的福利费支出较少,这种方法能降低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同时,工资薪金所得的法定扣除数提高到3500后,伙食补贴并入工资缴纳个税,对普通员工,不一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和对员工都有利。

4. 企业每月以现金方式发给员工固定餐费补贴,员工自行解决就餐问题

企业以各种形式发放的补贴,非国家规定的免税补贴,均需要计入“工资、薪金”项目中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1995]82号规定,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5. 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合同,为员工统一送餐,定期由企业与餐饮企业结算为员工报销工作餐

企业可以与一些快餐连锁店签订合同,由餐饮企业提供员工午餐,企业按期与对方结算,相当于饭堂外包,向餐饮企业取得发票,作为员工的福利支出入账,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 员工每月凭发票限额内报销餐费

目前对于员工凭发票报销餐费没有规定可以免税,员工日常工作中自己解决餐饮实质上属于个人消费,既不属于误餐补贴也不能当做差旅费,更不是企业的集体福利,类似于企业不统一组织员工旅游而是让员工旅游后拿发票回来报销,都需要计入“工资、薪金”项目中计算个人所得税。

7. 企业为加班的员工提供餐费补助,或者凭发票报销

员工加班报销的餐费,只要有相关的证明材料,员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必须是与工作相关的餐费才可报销,如果是个人发生的与工作无关的餐费,在公司报销,属于个人所得,需要扣缴个税。

如果员工没有凭发票报销加班餐费,而是企业以发补贴的形式给予补助,则需要计入“工资、薪金”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现实情况中,如果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补贴,税务机关可能会怀疑业务发生的真实性而要求补缴个税。企业以这种方式发放加班餐费补贴,需要建立统一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报销的金额,以防税务机关稽查时能够提供合理有效的凭证证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开展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稽便函[2009]35号)规定,自查时应注意以发票报销或现金形式发放的各种奖金,如过节费、防暑降温费、误餐补贴、加班费、休假补贴、疗养补贴、先进奖、笔记本维修费及各种实物等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 企业向外出不能回公司就餐的员工发放误餐补贴

误餐补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员工在办公场所的加班餐费补贴不能当做误餐补贴。

误餐补贴的额度,各地方需要根据本地区的规定限额发放,否则企业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根据广州市地税《转发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税二[1994]278号)规定,对纳税人取得的误餐补助收入,每人每天不超过10元标准范围内的,不征个人所得税;对超过上述标准的一律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操作中,限额标准内发放误餐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凭发票报销,但需要有内部制定的相关发放制度、日常误餐记录和内部审批单据。此外,补贴属于福利费范畴,企业所得税可限额内税前扣除。

9. 员工出差,凭发票报销餐费

员工出差凭发票报销餐费可计入差旅费中核算,差旅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没有限额,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并且没有个人所得税风险。差旅费应采取报销的形式,出差前经内部审批,报销的差旅费经领导审批后入账。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建议参照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10. 员工出差,按出差天数给予伙食补助

直接发放定额包干的伙食补助(差旅费津贴),企业所得税方面作为工资薪金列支,在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部分员工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广东省,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规定,出差人员在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在省内出差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可以凭出差地的餐饮发票,按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50元以内的标准据实报销。

广州市,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48号)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规定,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和标准(每人每天50元)计算,为自行负担出差伙食费的员工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对超标准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费补助,则应将超标准的部分并入员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出差期间个人未负担伙食费用的,应将出差伙食补助费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企业采用不同的方式给予员工餐费补助对员工个人所得税的影响都不同,企业建立饭堂,免费为员工提供伙食;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合同,为员工统一送餐,定期由企业与餐饮企业结算为员工报销工作餐;加班员工凭发票报销加班餐费;员工出差,凭发票报销伙食费,这几种方法有利于降低员工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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