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6 09:36:12 浏览量:1
很多企业的投资者包括个人股东,个人股东直接投资于公司会遭遇较高的税负。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需要全额按照 20% 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个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的现金支出,不利于资金的有效利用。
如果个人股东先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或者投资公司,再通过一人有限公司或投资公司对外投资,在税务上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下面对比两种不同的投资模式进行税务分析。
一、个人股东直接投资
投资结构如下图所示:
个人股东直接投资会面临的税务问题:
1 、如上述分析,个人一旦股东分红,就要缴纳 20% 个人所得税,税负很重。如果被投资企业要注销,必须进行利润的分配,个人股东不得不面临 20% 的个人所得税。
2 、如果被投资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个人股东没有拿到钱,当时就要缴纳 20% 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8]333 号)规定,企业将税后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 、如果个人股东计划转移投资,就需要从现有被投资企业分回利润获取资金,再进行对外投资。在利润分配时,必然面临 20% 个人所得税。
4 、个人股东投资于不同的公司,可能有的盈利,有的亏损。盈利的公司分红,股东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但被投资企业亏损的,投资损失不能够抵减从其他公司分得股息的应纳税所得额,该损失要由个人股东自己承担。
二、通过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对外投资
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个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再用一人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模式为:
该投资模式的优点:
1 、延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被投资企业分配利润,分给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免征企业所得税。一人有限公司由个人股东控制,一般长期存在,不会面临注销必须分配利润的问题。只要一人有限公司不对个人股东分配利润,个人股东就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被投资企业注销,其实现的利润,在将来一人有限公司对个人股东分配时,个人股东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虽然将来分配利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延迟纳税可以让股东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解决企业现金流不足的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2 、被投资企业利润转增资时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延迟纳税义务
被投资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增加的是一人有限公司的权益,视同先对一人有限公司分配利润,一人有限公司再用分配的利润增资。但一人有限公司取得的这种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下,个人股东在被投资企业利润转增资时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一人有限公司将来对个人股东分配利润时,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起到延迟纳税义务的作用,有利于资金的有效利用。
3 、转移投资时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延迟纳税义务
如果个人股东打算转移投资,一人有限公司分得的利润不需要分配给个人股东,可以直接对外投资,个人股东在转移投资时可避免 20% 的个人所得税。同样可以起到延迟纳税义务的作用,有利于资金的有效利用。
比如一人有限公司分得利润 1000 万,可用于对外投资的还是 1000 万;但按照第一种直接投资的模式,个人股东分红交纳 20% 个人所得税之后,能用于对外投资的只有 800 万了。
4 、投资盈亏互抵后减少可分配给个人股东的利润,减少个人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上述模式中,假设公司甲盈利 1000 万, 一人有限公司持股 50% ,应分配利润 500 万。 公司乙亏损1000 万, 一人有限公司持股 30% ,应确认投资损失 300 万。一人有限公司的账面利润为 500 万 - 300 万 =200 万,可分配的利润为 200 万,将来即使分配利润,个人股东也只需要按照 200 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按照直接投资的模式,个人股东分得的利润是 500 万,应按 500 万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分析,个人股东通过一人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可以延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降低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使个人股东投资更加灵活,在资本运作过程中减少了税务上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