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7 10:49:10 浏览量:1
外籍人员同时从境内、境外两处取得工资,如何计算个税?对此,小编总结如下:
举个例子:某外籍人员S小姐2014年9月1日来广州,担任某公司总经理,期间还在德国母公司兼任其他职务,9月21日至30日回德国工作10日,10月1日回来,又在2015年5月31日出境。9月份德国母公司发一部分工资(折合成人民币6,000元),广州公司发一部分工资(10,000元)。假设社保公积金合计为3000元/月。问题来了,S小姐9月份的工资应如何交个税?
记住时间点和数字,后面会用到~~
一、参考税收协定或安排
由于我国与各国的税收协定对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规定、董事费条款的规定有所不同,纳税义务也有所不同。
如果高管所在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中,董事费条款包括高管人员则按下表的外籍高管计算个税,如果没有则按一般外籍计算。
对于183天的计算是按照任何12个月、有关历年或会计(财政/纳税)年度,需结合税收协定。
二、根据居住时间、所得来源、支付方三方面计算个税
三、案例解析
S小姐在境内工作时,境内、外公司支付给她的工资为境内(工资薪金)所得。S小姐的国籍不同,纳税义务也有所区别!9月份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s小姐在中国居住满5年,就需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缴纳个税。这个所得不仅仅包括工资,还包括其他各项所得,如境外个人经营所得等。如果第六个年度临时离境一次超过30天或累计超过90天,则不构成居住满1年。呵呵~~重头再来!
估计有读者提问,如果境外公司支付的是外币工资,以什么汇率计算?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计算个人所得税。即10月份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采用9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
好吧,长篇大论了这么多,觉得实用就给个赞吧!
参考法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税发[1994]89号、国税发[1994]148号、财税字[1995]98号文、国税发[2004]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