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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交叉持股节税的案例分析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6 09:35:58   浏览量:1


案例:

A 公司是上海一家从事服装销售的贸易公司,注册资本 90 万(个人股东甲独资),主要经营高端服装。 B 公司是广州一家同行业企业,注册资本 180 万(个人股东乙独资),主要经营中低端服装。

2013 年 10 月,两家公司为了协作经营,通过彼此的营销渠道销售自己的货物,拟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甲、乙各转让 10% 的股份给对方,实行交叉持股。但问题是,两家公司均有一百多万元未分配利润,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需要按 20% 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什么办法可以即实现交叉持股又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分析:

A 公司和 B 公司可通过以下三种方案实现交叉持股。

方案一:股东之间互相购买股权

甲购买 B 公司 10% 的股权,同时乙购买 A 公司 10% 的股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A、B 公司个人股东转让公司股份,需要按照 20% 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 [2009]285 号)第四条规定,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由此可见, A 、 B 公司股东需要按照合理的转让价格确认计税依据,并要按照 20% 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案二:股权置换

A 公司股东甲用本公司 10% 股份加上 20 万货币资金换取 B 公司 10% 股份,从而达到各自持有对方公司 10% 股份。

该操作仍然涉及个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税务上应视为转让股权和购买股权两项业务进行处理。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940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换应按转让股权和购买股权两种行为进行管理。其中,个人股东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以转让时换入股权的公允价格确认;如涉及以货币、实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等形式支付对价补差的,应以换入股权的公允价格与对价补差之和确认转让收入。

由此可见,该方案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方案一相同。

方案三:货币资产增资

甲出资 45 万人民币向 B 公司投资,其中 20 万作为注册资本, 25 万作为资本公积,增资后占 B 公司 10% 的股份;同时,乙出资20万人民币向 A 公司增资,其中10万作为注册资本,10万作为资本公积,增资后乙占 A 公司 10% 的股份。

由于 A 、 B 公司股东都不涉及股权的转让,不会产生股权转让所得。个人以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也不产生所得,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该方案甲、乙均不产生纳税义务。

综上所述,方案三,即采用增资的方式,既可以实现交叉持股,又可以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最优的重组方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如果两家公司注册资本很高,采用增资的方式需要大量的货币资金,对股东的资金压力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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