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7 10:58:23 浏览量:1
问:我司招用一些学习实习生,签订短期实习合同,给予2000多元生活费,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如何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学生个人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不同于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等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的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独立提供劳务收入按“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1、以每次收入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再扣减800元费用,该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20%,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
2、以每次收入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余额超过4000元的,扣减20%的费用,该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