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07 10:56:08 浏览量: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租期的,免租期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对于出租方来说,免租期间需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明显税负增加。本文通过举例,分析企业如何对租金收取方式进行调整,以避免多缴税。
例:A公司出租商铺,在租赁开始或中间,客户都可能进行装修,为了给予商户优惠,A公司与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装修期间(第一个月)免收租金。
免租使用是一种常见的出租方给予承租方的优惠方式,但第一个月免租,还得按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按自用处理),使得出租方税负增加。
但如果不设定免租期,各月均衡收取租金,又会降低租金水平,在以后的商业谈判中,对A公司不利,降价容易涨价难,不利于今后A公司对租金提价。另一方面,有些租户不需装修,没有免租期,两种情况下每月租金水平不同,其他租户会有意见。
为了避免多缴税款,同时又不会降低每平方米租金水平,以及整个租赁期的租金收入总额,双方可以约定租金按以下方式收取:
第一个月租金按30%收取,第二个月按70%收取,第三个月开始按100%收取。
由于客户装修期间没有经营收入,开业的第一个月生意一般也不会很好,租金相对较低;随着时间的推移,租金逐步提升,也符合实际,税务机关一般也认同,可以避免免租期被要求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由于租金收入总额不变,租金部分应缴纳的房产税(租金*12%税率)不变,但由于没有了免租期,避免了按房产余值缴纳的房产税,总体上,缴纳的房产税减少。
需注意的是,上述“30%”、“70%”只是举例,出租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比例,只要整个租赁期租金总额不变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