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7 09:37:52 浏览量:1
董事费个人所得税的计缴,按照国税发〔 1994 〕 089 号和国税发〔 1996 〕 214 号文规定,可分别按“工资薪金项目”和“劳务报酬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但国税发 [2009]121 号文发布实施之后,董事费只能根据董事是否在企业任职而按“工资薪金项目”或者“劳务报酬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两种计税方法不同并存。
相关链接: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
董事费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的改变,使得原来合理分配工资所得和董事费所得的税务筹划方法不再适用,在新政策下,企业需要重新考虑董事报酬节税的安排
1. 工资项目比劳务报酬项目纳税少
在董事全年报酬总额一定的情况下,当该金额较大时,“工资薪金项目”所得所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比“劳务报酬项目”所得适用税率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较多,但因按“劳务报酬项目”所得实行个人所得税加成征收,另外还需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其教育费附加,并且,使得高收入者“劳务报酬项目”所得所缴纳的税款总额多于“工资薪金项目”所得。
因此,在新董事费个人所得税纳税政策下,企业应该为董事设置职位,以便按“工资薪金项目”所得项目计税,降低董事的税务成本。
例 1 : 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 ,王某(中国居民)在某市 A 公司担任董事,全年报酬总额为 7.2 万元,即每月 6000 元。
若王某只担任董事,不担任其他职务,每月发放 6000 元董事费,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如下:
应缴营业税及其附加 =6000 × 5.5%=330 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 = ( 6000-330 )×( 1-20% )× 20%=907.2 元
王某每月合计纳税 =907.2+330=1237.2 元
若王某除了担任董事,还担任副总经理职务,每月发放工资 4000 元,董事费 2000 元,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如下:
应缴个人所得税 = ( 6000-2000 )× 15%-125=475 元
比前种情况少缴税款 =1237.2-475=762.2 元。
即使董事收入很高,如 8 万元 / 月,通过上述计算比较,也可得出“工资薪金项目”所得总体税负低的结论。又或者月收入较低,如 4000 元每月,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不缴营业税,通过上述计算,可得到相同结论。
至于如何让董事符合任职条件,企业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6526 号)规定的条件。
2. 分月发董事费比一次性发更节税
无论董事费是属于“工资薪金项目”所得还是“劳务报酬项目”所得,将董事费分月发放可使应纳税所得额较少,适用低税率,而将董事费集中一次性发放则使当时的应纳税所得额较高,适用税率较高,所缴税款自然就多。在属于“劳务报酬项目”所得情况下,董事费低于营业税起征点的,还可以免缴营业税及其附加。
相关链接:
《 分次支付劳务报酬可降低总税负 》
《 选择最低适用税率筹划个税 》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证监发〔 2001 〕 102 号文规定不能在企业担任其他职务,所得董事费属于“劳务报酬项目”所得,按照例 1 的第二种发放方法操作可实现非独立董事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3. 属工资项目所得可结合全年一次性奖金节税
如果既担任董事又在企业任职,董事费属于“工资薪金项目”所得,企业在将董事费总额按月发放的同时,还可以适当调减董事费收入总额,调增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在运用低税率的同时,还利用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政策,董事税负进一步减轻。
如果属于“劳务报酬项目”所得,该董事不是企业职工,无法结合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例 2 : 王某(中国居民)是某市 A 公司的总经理,每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为 4000 元,并自 2009 年 9 月 1 日开始担任该公司的董事,根据所签协议,王某每年可取得董事费 6 万元。
若 A 公司将董事费分 12 个月发放,每月发放 5000 元,纳税情况如下:
应缴个人所得税 =12 × [ ( 4000+5000-2000 )× 20%-375]=12300 元
若 A 公司将王某董事费收入调整 3 万元,每月发放 2500 元,同时年终时增加发放 3 万元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情况如下:
工资应缴个人所得税 =12 × [ ( 4000+2500-2000 )× 15%-125]=6600
年终奖适用税率: 30000/12=2500 ,适用税率为 15% ,速算扣除数为 125 。
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 =30000 × 15%-125=4375 元
应缴税款合计 =6600+4375=10975 元
比前种情况少缴税款 =12300-10975=132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