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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福利的节税安排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6 09:36:33   浏览量:1

企业为留住员工,让员工有个好的上班环境,往往通过给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发放货币性住房补贴又或者自建或租赁房产给员工居住等形式给予员工相应的住房福利补贴,那企业在给予员工住房福利补贴时,应该采用何种方式才能降低员工个人所得税税负,让员工得到更多的实惠呢?以下对各种住房补贴方式进行分析:

一、发放货币性住房补贴

公司给员工发放货币性住房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并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低收入阶层,发放货币性住房补贴,个税税负会有所增加,但影响不大;对于高收入阶层,发放货币性住房补贴,对员工个税税负率影响较大。

二、公司自建或租赁房产给员工居住

公司自建或租赁房产给员工居住,属于集体福利,员工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广州市穗地税发[2009]148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无偿使用企业自有或租赁的房产,应视为职工取得其他经济形式的应税所得,在使用期内按月并入职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借款给员工购房

目前,部分企业会通过借款的方式给予员工住房补贴,即员工工作满若干年后便可以从公司借一定数额的款项,等员工离职后再归还给公司该笔款项。根据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出资购买房屋,或者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公司员工取得以上福利待遇的,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公司将房产低价卖给员工

根据财税[2007]13号,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比照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对于公司将房产低价卖给员工,企业应将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与房屋的成本价格间的差额并入员工年终奖金,运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从个税的角度,这种方式相对比较节税,但房产转让还涉及其他税费,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总体考虑,税负可能加重。

五、购买住房公积金

公司可以按员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公司、员工均按12%的最高(税务上的标准)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在上述范围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购房、房屋装修等用途,员工能够享受到实惠。

根据财税[2006]10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分析,所有的员工住房福利中,以下方案是可以节税的,建议企业采用:

1、公司提供住房给员工居住。

2、按税法规定的免税额度上限购买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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