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6 09:36:19 浏览量:1
企业大多会为员工提供通讯费用补贴,但如果发放的方式不对,则会增加个人所得税税负,员工实际得到的通讯费用补贴减少,通讯费用补贴如何避免多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有以下两点建议:
1)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2) 公司统一为员工办卡,统一充值手机费用。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通讯费用在限额内凭发票报销,不需要并入工资、薪金项目中计缴个人所得税,但不同的地方对于其限额标准有不同的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该规定在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目前广东省的免税标准为: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主要负责人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按照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内凭发票据实扣除,超过上述规定范围和标准为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或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处理。注:该文件因为企业所得税政策失效而失效,但个人所得税仍按该标准执行。
广州市根据穗地税发[2007]201号文,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具体操作方法:
1. 必须凭发票报销,同报销其他费用一样填写报销单经负责人签字审批,摘要注意填写“办公通讯费”字样;
2. 公司制定办公通讯费报销制度;
3. 纳税申报时,报销通讯费不作为个人工资薪金申报纳税。
(二)公司统一为员工办卡,统一充值手机费用
企业可以参照固定电话的操作方式,为员工统一办卡,统一充值,所发生的费用属于公司的必要经营费用,不属于员工的所得,员工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