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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非”减持,常见避税方法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6 09:36:08   浏览量:1

个人在上市公司中持股的常见方式主要有三种:1、个人直接持有;2、通过公司间接持有; 3、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

根据财税[2009]167号文的规定,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由于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个人通过合伙企业减持与个人直接持股减持的税负是一致的,即涉及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是通过公司减持,需先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取得利润分配时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高达40%。

面对高税负,股东们想方设法为减持避税。那么,“大小非”减持,常见的避税方法有哪些呢?


一、变更注册地

目前,新疆、西藏、江西等地区都有非常优惠的税收政策,成为“大小非”减持的热地。


二、公司清算

“众信投资”在所持的限售股解禁后,宣布注销法人资格,进行清算。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公司制法人股东在减持限售股过程遇到的两次征税问题。因为公司清算可以把限售股直接分给股东,股东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减轻股东税负。

该方式程序复杂,时间较长,限制条件多,须经过慎重考虑。


三、借道ETF

“陈发树”事件后,出台了财税[2009]167号文,明确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为此,有些人通过“ETF基金”降低税负。在2010年以前限售股东买卖ETF份额获得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即限售股东通过买卖ETF份额的方式巧妙的绕开了限售股直接减持所需缴纳的20%的个人所得税。

随后财税[2010]70号文出台,明确规定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属于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的情形,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至此,借道ETF方式减持,不能达到避税的目的。


四、地方税收返还

江西省鹰潭市政府2010年7月出台了《鼓励个人在鹰潭市辖区证券机构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奖励办法》,如果个人限售股东愿意到鹰潭市本地营业部减持,政府可将限售股东减持个税的地方实得部分的80%作为奖励再返还给纳税人。随后江苏、福建、天津等地纷纷出台相应政策,吸引投资者。

例:个人减持扣除各种成本费用后所得1000万元,应缴纳20%即200万元个人所得税(60%归中央,40%归地方),但如果转户到鹰潭减持,个人可以得到地方给予的64万元税收返还奖励,扣除掉个人对奖励部分缴纳的20%即12.8万元个税后,实际可以享受的税收减免达到51.2万元。

该操作在一定程度上被遏制,需要与当地税局沟通协商好才能有效减轻税负并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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