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6 09:35:48 浏览量:1
股东个人私家车费用直接在公司报销,属于个人消费支出或个人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如何进行税务安排,使得个人车辆的费用和折旧,能在公司税前列支,同时又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下面作一分析:
由于股东个人车辆所有权不属于贵公司,相关油费、路桥费难以证明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存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风险,车辆的相关折旧费也不能在公司账上列支,实际由个人承担;同时也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重申,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私人车辆一般用于私人消费,其费用要在公司所得税前列支,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所发生的费用是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否则,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目前,我们可采用被多数税务机关认可的做法是:采用租赁的形式,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汽车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这样,车辆的相关折旧费通过收取租赁费得以补偿,在经营业务过程中使用汽车发生的相关费用也能报销并在税前列支,同时报销的使用汽车的费用不需缴交个税。
需注意的是,一些税务机关只允许租赁费用在税前列支,对于车辆发生的维修费用等不允许在税前列支。如相关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可以提高租金的方式给予个人补偿。
以下是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供参考: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
对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但使用权归企业的汽车,企业与个人之间有租赁合同或协议的,企业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赁费允许扣除。如果在租赁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修车费由企业负担的,对个人发生的修车费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2011〕10号)规定:
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的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所发生的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当凭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和租赁业发票,允许税前扣除租赁费用,其他个人费用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股东个人得租金一般需缴纳以下税款: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按“有形动产租赁”缴纳17%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没有达到起征点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粤财法[2011]109号文的规定,提供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 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2)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可以扣除。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公司代扣代缴个税。
深圳自2013年7月1日起,由国税局代地税局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根据深地税告[2013]6号文的规定,提供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普通发票征收增值税时,按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1.5%,代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股东个人车辆进行税务安排时,应把股东个人车辆作为租赁所要缴交的税款,与租车租金及车辆(可税前扣除)的有关费用可在税前列支可抵减的企业所得税进行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