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6 09:36:22 浏览量:1
当前,在员工因疾病或遭受意外、自然灾难等事故而发生生活困难时,企业往往会给其发生活困难补助,以帮助员工渡过难关,员工所取得的生活困难补助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时,企业及员工又应该如何进行节税安排?
一、 取得生活困难补助无需缴纳个税
生活困难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取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员工从企业取得的生活困难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以下三种情况的除外。
1. 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 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 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如果企业发放给困难员工的生活困难补助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况,则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广州市穗地税发[2009]148号文第十条明确规定,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为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患重大疾病的职工报销医疗费,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计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有类似优惠政策的,当地企业可以充分利用。
二、 操作方法
向困难职工发放困难补助时,需按照以下方法操作:
1. 个人填写困难补助申请表,说明原因,经单位内部相关负责人审批;
2. 个人领取补助款要签收;
3. 必要时提供造成员工特殊困难的外部证据,比如自然灾害的照片,重大疾病的医院病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