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5 09:45:20 浏览量:1
问:香港投资公司以非专利技术估价入股内地投资独资公司,请问在这方面会涉及哪些税费呢?是不是以验资报告作为依据就可以做无形资产入账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纳税人将资产移送他人如发生资产所有权属改变,且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应依照上述规定确定收入并申报计征企业所得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因此,如纳税人发生上述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