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5 10:03:13 浏览量:1
问: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地税部门给开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中发票开具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13〕85号)规定,对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凡纳税人手续齐全,主管地税机关在核准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应给纳税人开具免税或零税率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