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4 15:27:24 浏览量:1
问:本公司属于鉴证服务业,2012年12月营改增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现公司要出售使用了11年的7座小车,需在国税办理手续吗?该车是2004年2月购入,经了解,对方单位要求我司开具发票,但不知道如何开具,公司有二种票,专用、普通票。如何填写: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税率多少?
答:
一、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的规定,已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应自行开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按照车辆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当车主申报的二手车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时,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拒开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因此,已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应按上述规定开具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此外,若符合上述规定,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不符合的,则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