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4 16:11:03 浏览量:1
企业经营活动中,因违反经济合同约定而支付赔偿款十分常见,为了在账上列支赔偿款,支付方通常要求收取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那么,收取赔偿款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本文将进行分析。
(一)是否需要开具发票以是否构成价外费用作为判断依据
对于赔偿款,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因对方未履行合同而致的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需开具发票。
而如果构成价外费用,则按经营收入的一部分处理,需按规定开具发票。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二)价外费用的判断条件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价外费用,应开具发票:
1)双方发生了应税行为;
2)约定的销售业务或提供劳务服务的款项已实现;
3)是收款方(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向付款方(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收取赔偿款。
so,如果企业收取的赔偿款不同时满足上述判断条件,则不构成价外费用,收取赔偿款时应开具收款收据(部分地方有税务机关印制的收据)。
常见不需要开具发票的情形包括:
1.因故解约或违约而支付给劳务(产品)提供方违约金(不符合条件3)。如房屋出租房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
2.运输公司、快递公司等提供服务过程失误,向货主支付赔偿款(不符合条件3);
3.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货物等存在质量问题,供应商向客户支付赔偿款(不符合条件3)
4.因侵害他方财产所有权而支付赔偿款(不符合条件1)。
法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
支付的赔偿款如构成价外费用需要开具发票,应随业务所属的税种税目计缴相应税款,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或者营业税发票等。
如果属于非经营性业务,一般凭赔偿款收款收据、相关合同协议及银行的付款凭据作为依据。
总结如下:
所以不是所有的赔偿款都要开具发票,下次支付赔偿款可要分情况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