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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赠送”是否都要视同销售吗?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4 16:11:36   浏览量:1

在现实中,以“无偿赠送”的促销方式是商家常用的手段,但“无偿赠送”存在着一定的税务风险,因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定,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货物,不少财务人员在纠缠“有偿”与“无偿”如何界定,小编给大家支招如下。

 “无偿赠送”的特点

“无偿赠送”是指一方无代价地将原本属于自己东西的所有权转让给对方的行为。因此,“无偿赠送”有两个主要的特点:单向、无代价。

“有偿赠送”≠“无偿赠送”

       “有偿赠送”的发生是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为必要前提的,即一方只有购买商品或消费服务达到某一条件才能享受优惠赠送,这是属于以实物折扣方式进行的“促销活动”,因此赠送商品是有偿的,该赠送的商品不应被“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相关法规:穗国税函[2005]304 号、国税函【2008】875号)。例如,某商家在“买一赠一”活动中规定,买羊毛衫一件赠送相同品牌羊毛手套一双,此促销活动中赠送的手套实为销售的实物折扣,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风险提醒,根据国税函 [2010]56 号的规定该商家在销售时需要将羊毛衫和手套开在一张发票上,同时注明相应的折扣额。

用于广告宣传的“无偿赠送”

      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现场消耗作为广告宣传的“无偿赠送”,因为企业消耗这部分产品是出于更好地销售产品的目的,用于经营目的的货物消耗并不构成“无偿赠送”,不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例如: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免费试用的创新药,财税〔2015〕4号明确规定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又如:超市为某品牌食品做宣传,请顾客免费品尝其产品。

积分换取礼品的“无偿赠送”

      如客户使用积分,无需支付任何对价获得企业产品,是建立在以往消费或多次消费的基础上,不属于无偿赠送,企业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 (财税[2014]43号)第七条规定,电信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同时(财税[2013]106号)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没有使用价值样品的“无偿赠送”

      赠送没有使用价值的样品,因为没有使用价值,就不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例如:免费赠送小块窗帘样本布。

特定事项的公益捐赠

      一般性质的捐赠是需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但特定事项的公益捐赠是可以免征增值税,例如向国家特大自然灾害的捐赠,例如汶川地震(国发[2008]21号)、鲁甸地震(财税〔2015〕27号)。风险提示,虽然重大灾害的公益捐赠免征增值税,但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的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捐赠物资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综上所述,将“无偿赠送”作为视同货物销售不能一概而论。因此要判断“无偿赠送”是否视同销售不能简单地依据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应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去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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