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4 16:11:45 浏览量:1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8月17日发布公告: 因公司外资股东香港优创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股权,截止 2013 年 11 月 22 日止已不再持有公司股权,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限未满10 年 , 应 补 缴 2006 — 2010 年 已 经 享 受 的 定 期 减 免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所 得 税31,767,030.54 元。
分析:
1. 向日葵为何被要求补税?
2008 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根据国税发 [2008]23 号文规定:企业由于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仍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案例中向日葵因香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内资企业,作为外资经营期未满 10 年(2006-2013),税务机关正是根据国税发 [2008]23 号文的规定追缴其之前减免税款的 3177万元。
2.税款损失由谁承担?
向日葵在2015年 8月26日公告中表示,根据新会计准则采取追溯重述法,调整并更正相应年度财务报表。从公告上看,将补缴的税款作为2013年的所得税费用,相应调减2013年利润,但公告未提及税款追偿问题,案例中香港股东转让股权,之后被要求追补税款,是股权转让方承担损失、还是当前的企业自己承担损失?我们认为,此类股权转让发生的补税成本,实际是原股东提前享受的税收优惠,理应由原股东承担,当然,如果双方事先已知悉相关税收政策,不论哪一方承担,最终都会体现在股权转让价格当中。
3.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申请注销需考虑税收成本
随着外资企业诸多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中国境内人力成本上升等多方面因素,部分外资企业的经营效益大不如前,开始考虑转移到别的地方发展。案例向日葵的遭遇提醒我们,在做公司转移的决策时,应该将上述税收成本考虑在内,包括过渡期的优惠政策。
对于确实需要进行转移的外资企业,但经营期尚未满 10 年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在原地保留一小部分继续经营原有业务,以免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税;目前已经在清算之中的,可以停止清算,按照上述方法操作;一定要做股权转让的,需要考虑补税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