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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陷阱!外资股东慎减持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4 16:11:20   浏览量:1

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我们迎来一个激情四射的时代,外国资金的流入,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断出现。1991年,为了让内外资合作发展的友谊再升华一下,全国人大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在该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给外资企业减税,其中就包括“两免三减半”政策。

享受甜头的条件

热情好客是美德,但机智的天朝人民不会被哗啦啦涌进来的美刀冲昏了脑袋。为了避免外国资本来吃完优惠蛋糕就跑,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外资企业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 经营期在10年以上

? 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

(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文第二条)

如果一个外资企业实际经营不满10年就注销,或10年内外资持股比例低于25%,那它必须把吃进去的减免税款吐出来!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外资所得税法被废止,但上述优惠和制约规定仍继续执行。根据国发[2007]39号文规定,所有在2007年3月16日前登记设立的外资企业都在2008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而10年之期犹在,如果外资企业的外资股东主动减持触及25%的红线,就可能踩到陷阱!

躺着中枪的例子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锦富新材(300128)2016年1月6日发布的公告,该公司作为外资企业于2004年成立,并在当年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该公司外资股东自2013年初开始在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其外资股东持股比例为17.24%。

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作为外资企业经营期限未满10年,需补缴“两免三减半”期间享受税收优惠合计10,961,954.84元并加收滞纳金3,200,890.81元。

假如锦富新材在2015年后才让进行外资股东减持,满足了10年实际经营期的条件,那这1400万的补税款和滞纳金就可以避免,实在是一失足成千古恨!

从这个悲伤的案例中可以知道,所有在2007年3月16日前登记设立、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两面三减半”优惠的外资企业,如果实际经营期未达10年,在外资股东想主动减持股份时要注意了,一旦减持后外资比例低于25%就踩上这补税陷阱!

主动与被动的区别

上面的案例和分析都是说外资股东“主动减持”至低于25%,那如果是外资股权“被动稀释”呢?

对于外资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股份公司因为增资扩股或IPO原因导致外资股权被动稀释后低于25%,不需要补税;但如果稀释后外资股东主动减持,那就必须将被动稀释的因素还原后看外资减持后是否触及25%红线,当发现减持过线,企业又未经营满10年的话,sorry。

(依据: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第三条)

对于普通的外资公司来说,公司因重组业务导致被动稀释外资持股比例的情况,曾经的国税发[1997]71号文说可不补,但该文在2010年全文废止了。

所以,吃完“两免三减半”蛋糕的没上市的外资公司,如果外资股东想减持,请慎重,忍过10年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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