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5 09:42:35 浏览量:1
问:我司此前年份已认定为软件企业,但根据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只明确了2014年的汇缴仍然能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但对于2015年怎样执行则没有明确。因此请帮忙确认以下问题:1、2015年能否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2、如能享受,由于已取消软件企业年检,需要提交什么资料作备案或审批? 3、如能享受,在季度预缴期就开始享受还是到汇缴时才能享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因此,如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方式,且符合上述条件的软件企业,可按上述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