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5 09:50:51 浏览量:1
问:国家税务总局6月16日发布修订后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若纳税人是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已持有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高新技术企业,因办税员的疏忽而未在2013、2014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向税务部门办理享受高新技术税务优惠备案手续导致这两年没有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低税率的税收优惠,请问2015年8月1日后,纳税人可按上述《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补办2013.2014年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备案手续而追溯享受相关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四、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