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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推广中购进礼品是否视同销售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5 09:09:03   浏览量:1

问:信用社在日常业务推广中购进礼品(杯子或四件套之类),用于市场宣传或赠与大额存款客户,这部分支出在计入当期业务招待费或宣传费,对于这部分礼品在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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