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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停产的设备折旧问题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5 09:18:18   浏览量:1

问:工厂每年只生产2-3个月,咨询的是,设备可不可以在不生产的月份不提折旧,只在生产的月份提折旧。如必须提的话,可不可以在不生产的月份,将设备提的折旧入到管理费用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 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因此,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应自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每月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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