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5 10:48:18 浏览量:1
退休员工经验丰富,许多企业单位对退休员工都进行返聘再任。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退休员工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还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后从社会保险部门领取的养老金属于免税收入。退休员工取得的返聘收入为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哪种计税项目更能节税呢?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
1.退休人员被返聘取得报酬如何缴纳个税
按照国税函[2006]526号、国税函[2005]382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7号公告的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再任职是指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退休人员:
1) 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 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 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其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4) 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返聘退休人员不能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退休人员被返聘取得报酬不同情况下税负的对比分析
假设年终奖是按全年总体税负最低的设计标准发放的,报酬均是每月均等发放的,并考虑“劳务报酬所得”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等因素后,符合或不符合再任职条件,税负的比较分析如下表所示:
图表说明:
1) 假若退休人员的全年的收入低于2,705,477元,符合再任职条件,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税负较低。
2) 假若退休人员全年的收入高于2,705,477元,不符合再任职条件,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总体的税负较低。
3.返聘退休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建议
返聘的退休人员,年总收入一般不会超过上述临界点2,705,477元,企业与退休人员签订合同时,以及其他方面应注意符合上述规定的再任职条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如果退休人员的年总收入确实大于2,705,477元,可以调整签订合同的方式,改变其他条件,比如,每半年或9个月签订一次合同,不能正常出勤时不能享受基本工资收入等,使得退休人员不符合再任职条件,按劳务报酬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