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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条件下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与设立外贸公司出口税务成本对比分析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5 10:48:21   浏览量:1

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适用不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税”计税方法,外贸公司适用“免、退税”计税方法。那么,在同等条件下,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与设立贸易公司出口相比,哪一种形式税务成本更低?本文将对此进行测算与分析。

一、    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特点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主要会涉及到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以及免抵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FOB价*征退税率之差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FOB价×汇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留抵税额绝对值与免抵退税额孰低者)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免抵税额*12%

优势:无需先缴税避免企业资金占用压力;政府监管程度较外贸出口宽松;

劣势: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与申报程序较为繁杂。


二、    二、新设外贸公司出口的特点

贸易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直接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退(免)税计算较免抵退税计算简单,贸易公司可直接根据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价格与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因此,贸易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办理出口退税的依据。主要涉及到应退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在考虑整体税务成本时,生产企业向贸易企业销售货物产生的销项税额一部分可以通过贸易公司申请出口退税补偿,其实际税务成本应为生产企业向贸易公司销售货物产生的附加税费及增值税征退税率之差。此外,企业需要注意,此方式中生产企业与贸易公司均要获得一定毛利,即需要将业务的总毛利通过一定方式在生产企业与贸易企业中合理分配,否则难以获得税务机关认可。

优势:出口货物免(退)税计算与申报相对简单;应退税额跟进项税额有关,与出口价格无关;

劣势:通过贸易方式出口需要先缴税,再退税,导致资金占用;外贸出口的政府监管较为严格,近年来均被列为重点稽查对象。


三、    三、两种方式税务成本对比

假设某生产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开展出口业务,出口销售额为5000万元,总毛利率为25%,货物征税率17%,退税率13%,货物中原材料占生产成本的比重为55%。在新设贸易公司出口模式中,生产企业所占毛利份额为60%,贸易公司所占毛利份额为40%。不考虑内销的情况下,生产企业直接出口与通过贸易公司出口两种方式税务成本对比如下:


注:1.假定完全没有内销,在最终出口价格相同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企业直接出口与生产企业销售给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再出口之间的税负对比



说明:

在最终出口价格相同的情况下,通过贸易方式出口比生产企业直接出口的税负更低,按照上述假设数据及条件测算,通过贸易公司出口比自营出口的税务成本降低13%。


四、     四、理道建议

生产企业在开展出口外销业务过程中,可以考虑通过设立贸易公司出口货物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降低税务成本。但最终选择哪种方式,需要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成本费用、市场情况、经营风险等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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