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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金计入什么科目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2-04 09:38:03   浏览量:88

残疾人保障金计入什么科目?残疾人保障金属于费用类的支出,可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那么,残疾人保障金又是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问题:

A公司缴纳残疾人保障金,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回答:

残疾人保障金属于费用类的支出,可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另粤残联[2009]216号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保障金。

因此若A公司未能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的比例,就需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该项资金属于A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发生的费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残疾人保障金”科目进行核算。

各地残疾人保障金的计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一、山西

根据《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计算公式如下:

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用工月数/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二、湖北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按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保障金。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按比例缴纳保障金。安排1名育人或重残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

(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上年度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单位应交纳保障金数。

根据《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非企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核定和征收。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均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核定,统一委托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并按现行规费征收办法和规定的解缴级次,实行就地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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