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要不要扣个人所得税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2-04 09: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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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要不要扣个人所得税?实习生个人所得税怎么算?起征点是多少?实习生工资应当按“工资、薪金报酬”处理,与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税制。
201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就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做出明确: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对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扣除另有规定)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问题:
A公司存在聘用实习生和其他外聘人员的情况,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如何判定?
回答:
A公司对于实习生个税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应着重判断A公司与实习生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若存在雇佣关系则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缴个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缴个税。
1、“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在有关单位及组织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条款中对独立与非独立个人劳务的判断实际为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的判断。若存在雇佣关系,则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
2、雇佣关系的判断
根据国税函[1997]385号第一条规定,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而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 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同时该项条款中也有规定: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由此可以判断雇佣关系中受雇人员与雇主之间存在一定的从属关系,“临时为单位工作”在税法上不能认定为“受雇”。
参考国税函[2005]382号、国税函[2006]5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对于退休人员再任职的认定条件包括: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从中可以看出对于受雇的判断条件应该包括 “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临时人员一般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因而临时人员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而存在雇佣关系的人员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综上,A公司在确定实习生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时,应判断实习生与A公司是否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若存在雇佣关系,则对实习生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缴个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缴个税。